| 1. |
已填妥的申請開設旅行社表格。
註:根據經第42/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11月3日第48/98/M號法令第十條,旅行社名稱必須以兩種正式語文 (即中文及葡文) 作成,但同時得有另一語文之名稱,如英文。同時,擬採用之名稱在兩種正式語文中應基本對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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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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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擬聘用之技術主管符合有關法定要求的文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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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正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
| - |
學歷證書鑑證本;如遞交影印本,須出示正本核對。 |
| - |
工作證明正本或鑑證本;如遞交影印本,須出示正本核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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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填妥的技術主管個人履歷及聲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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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過去3個月內由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之與申請公司之登記有關之證明正本。 |
| 4. |
由物業登記局發出之與旅行社不動產設施之登記有關之證明正本。 |
| 5. |
比例為1:100的旅行社設施平面圖 (需由已在土地工務運輸局註冊的專業技術人員簽署)。 |
| 6. |
擬使用的旅遊宣傳小冊子及旅遊行程表 (外地遊及本地遊)。 |
| 7. |
與本地及外地旅行社合作之證明文件。 |
| 8. |
財政局的營業稅M/1表格影印本 (可於申請查驗時遞交)。 |
| 9. |
職業民事責任保險保單的正本或鑑證本 (可於申請查驗時遞交)。 |
| 10. |
對顧客承擔責任的保證金文件正本 (可於申請查驗時遞交)。 |
| 請注意: |
申請人須自本局通知其申請獲批准起計6個月內申請查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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