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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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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



  • 首次申請

  •  

    申請所需文件

    1. 已填妥的申請開設旅行社表格。
    註:根據經第42/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11月3日第48/98/M號法令第十條,旅行社名稱必須以兩種正式語文 (即中文及葡文) 作成,但同時得有另一語文之名稱,如英文。同時,擬採用之名稱在兩種正式語文中應基本對應。

    2.

    證明擬聘用之技術主管符合有關法定要求的文件,包括:
    - 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正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 學歷證書鑑證本;如遞交影印本,須出示正本核對。
    - 工作證明正本或鑑證本;如遞交影印本,須出示正本核對。
    - 已填妥的技術主管個人履歷及聲明書
    3. 過去3個月內由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之與申請公司之登記有關之證明正本。
    4. 由物業登記局發出之與旅行社不動產設施之登記有關之證明正本。
    5. 比例為1:100的旅行社設施平面圖 (需由已在土地工務運輸局註冊的專業技術人員簽署)。
    6. 擬使用的旅遊宣傳小冊子及旅遊行程表 (外地遊及本地遊)。
    7. 與本地及外地旅行社合作之證明文件。
    8. 財政局的營業稅M/1表格影印本 (可於申請查驗時遞交)。
    9. 職業民事責任保險保單的正本或鑑證本 (可於申請查驗時遞交)。
    10. 對顧客承擔責任的保證金文件正本 (可於申請查驗時遞交)。
    請注意: 申請人須自本局通知其申請獲批准起計6個月內申請查驗

    費用 (於申請查驗時繳交)

    - 發出准照 - 澳門幣25,000.00元 (另加10%印花稅)。
    - 查驗費用 - 澳門幣500.00元。
    -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准照摘錄的費用 – 澳門幣1,000.00元 (多退少補)。

    付款須知

    根據第22/2008號行政法規
    1. 可透過澳門幣現金、銀行本票或支票支付費用,惟每次支付只能使用該三種支付工具中的其中一種
    2. 若以銀行本票或支票支付:
    - 抬頭應為“旅遊局”;
    - 標示金額應與須支付之費用金額相符
    - 支票簽發日期不得早於支付日期三日

    准照有效期 

     1年。 

    服務承諾

      服務項目

      標準處理時間及服務說明

      審批技術主管

      收到申請及齊備必需文件翌日起計15個工作日內

      查驗設施

      利害關係人申請檢查及齊備必需文件翌日起計14個工作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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